还是得聊聊恋童癖,你的知识需要更新了

一直没有直接聊过“高管性侵养女”案,这两天看各种报道,发现好像还是有必要聊一聊恋童癖。因为发现很多人对恋童癖的认识是很模糊的,所以写个文厘清一下。
01先说鲍某某的这个案子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成年人跟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管这个小孩同意不同意,都一律算作强奸。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十四岁以下的孩子,连性发育都可能还不成熟,他们对自己的身体,对性都很懵懂,所以没有能力去判定自己是否想要发生性关系。另一方面,相对于他们来说,成年人在身体,智商,经验上都属于绝对碾压的优势方,很容易从精神上对孩子进行控制,因此孩子表示的“同意”不能算是自愿。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视频,是美国有一个恋童癖,也就是财新所谓”sugar daddy”自述自己会选择什么样的孩子,以及怎样选择,怎样诱骗的。你就会明白,为什么法律判定十四岁以下孩子的“自愿”全部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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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两个十四岁孩子说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因为从年龄和能力来讲半斤对八两,只能是两个熊孩子自己回家教育。不像大人和小孩这种容易存在性剥削的关系。因此不是争论焦点。所以性侵案的关键主要在自愿这两个字。原告可以证明自己不是自愿的,就可以判为强奸。法律认为十四岁以下的小朋友无法决定自己的行为。所有的“自愿”都视为无效。03
现在问题来了,十四岁就是个年龄线而已,青少年心理发展不是整齐划一的,有的早熟,有的晚熟。难道过了十四岁生日就都能对自己的“自愿”负责了吗从心理学上来讲,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心理上确实相应成熟,但是并不能完全达到成年人的水平。所以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在一定年龄段,比如十四岁到十八岁少年的这个“自愿”,符合两个条件,一律被视为认为无效,一是少年处境孤立无援。二是双方有特殊关系的时候,比如大人是孩子的老师,扶养人,监护人,医患,教练,导演等等对少年有一定权威性的角色。画重点:假如一个成年人和一个十六岁的少年谈恋爱,少年本身不是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有家人,有朋友师长可以求助。这个成年人和这个少年之间也没有任何特定的权利悬殊的关系,没有利用身份的嫌疑。这时候少年所表达的“自愿”是可能被法律认可的。04
我国是2003年的时候就有这个法律上的指导规范,但是一直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条款。这一点,鲍毓明非清楚为什么会这样规定,是因为,很多受害者心理上会产生斯德哥尔摩情节,他们在第一次被侵犯后,有应激反应,和启动心理防御机制,由于社会,家庭的种种压力,他们无法接受自己被强奸的现实,会骗自己说,我已经爱上这个老师,教练了……比如之前推荐过的《房思琪的失恋乐园》,林奕含其实就是在用整本书详细记录了在这种案件中受害的孩子们的心理过程。等到她明白自己最初不是自愿的,其实就是被强奸了的时候,已经是百口莫辩了。所以她觉得冤屈。而本案的李星星,她原生家庭还有一个儿子,母亲有卖女儿嫌疑,这可能能导致她处于孤立无援的处境,鲍毓明迟迟不肯办收养手续,但是她实际扶养人,这是由特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十四岁女孩的自愿,可以被认为是自愿吗?大家也可以看看这篇文章,讲得比较明白:她们不是自愿的!!04
所以被性侵犯这种事,对这些孩子来说,伤害是终身的,正因为他们甚至曾经骗过自己是爱上了对方,因此他们的痛苦,撕裂,精神上的分裂就更难修复。鲍毓明案由鲍毓明主动爆出的和养女李星星的(化名)对话,“其中女孩说到一句,你可以再去教养一个,但是没有人可以比我好。”说明这个女孩的自我,精神已经全面的被摧毁。未来是令人担忧的。
有人跟我说,怎么了,难道就不能是真爱吗?真爱是可以界定的吗那《洛丽塔》呢,不还是世界名著吗?这里有个关键点。对于恋童癖来说,最重要的从来不是某个特定的孩子。每个恋童癖,在乎的就是年龄。他们玩弄一个孩童之后,只要他们稍微长大,哪怕八岁的长到九岁,对于恋童癖来说就没有价值了,会把这些孩子向破娃娃一样丢弃,然后寻找下一个目标。大家听鲍毓明这个对话,他就是已经玩够了,抛弃李星星了。所以这个案件如此重要,我们推动立法时如此重要,是因为这些鲍毓明们,绝不会只满足于玩弄一个孩子,他们一定会再去找新的儿童下手。尤其是鲍毓明熟知法律,几乎是公开的,教科书级别的示范了怎么钻法律空子,这给其他恋童癖打了个样,这就更加恶劣。05
至于《洛丽塔》,说实话。很多人说它美化恋童癖,其实我个人认为男主人公都不算是一个严格犯罪心理学上的恋童癖。真正的恋童癖不会在洛丽塔成年后,再去找洛丽塔,不会文章的最后忏悔自己的罪恶,不会说自己毁了这个女孩的一生,更不会设计环节让男主人公坐牢。所以小说只是小说,纳博科夫写这篇小说的时候,还是有他道德的那一关,没有写出血淋淋的现实的。或许他对人世间的罪恶,认识也没那么充分。所以大家不要觉得小说太黑暗了,其实现实生活比小说黑暗多了。总之如果一个人真正了解恋童癖,也读过并理解了这部小说,就根本不会以这部小说来作为给恋童癖开脱的借口。我从来把小说和实际案例分开看,本来嘛,拿虚构的小说来为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做辩护和界定是可笑的。06
如果一个男人,真的爱上了一个年轻的女孩,我说的是真爱。从守法的角度,十四岁以下和十四岁以上情况不同,参看前文。从情理上,我认为他一定会等她的。真正懂得爱的人,知道爱会伤人,知道为对方着想,知道爱会改变。知道一个少女对自己可能不是爱,只是一时的吸引。他应该能够等她能够明确自己的心意之后,再在一起。除此以外,我觉得一个成年人,如果在了解了那么多对儿童的残害案件,还不能理解这条法律的重要意义,不愿意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哪怕多等待,忍耐几年的话,我也不认为他懂得什么叫真爱。两个人在一起如果是真爱,那一辈子很长,真不差这两年。有些人其实只是抱怨法律让自己没办法睡十三岁的小女孩,没办法享受到她青春肉体的。这不叫真爱,这叫臭不要脸。07
前几天,看到一篇文章,一个女孩和她妈妈谈论鲍毓明案件,她妈妈是前财新的编辑,想法和财新差不多,母女俩大吵了一架,女孩为妈妈的看法震惊,愤怒的开了公号,写了一封信反驳妈妈。妈妈也非常吃惊女孩的行为。但也有反思自己的观念。世界在变化,时代也在变化,若是十几年前,虽然感情上受不了,我依然可能接受财新作为一种看法的存在必要。但是从前我们都没有那么多相关的知识和研究,没学过这么多的心理学知识。现在时代不同了,你是真的能看到多方说法,包括恋童癖自己的现身说法,你都对上号之后,就会明白自己的观念是多么的落伍,你得认识必须Update。也是这封信也促使我决定写这篇文章的,我相信这位妈妈是个善良的人。她的问题只是出在认知没有更新上。当然了,还有些人是有选择性的不会去读懂这篇文章的,为什么,大家也都心知肚明。我也没什么废话可跟他们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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